一、刑事辯護委託代理協議如何書寫?
委託協議【 】第 號
委託人 經與 律師事務所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 律師事務所指派 律師擔任 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辯護人。
2、根據《律師業務收費辦法》的規定,委託人 向律師事務所繳納委託費用 元。
3、本委託書有效期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 止。
4、本委託書如需變更,另行協議。
委託人: 受託方:
(簽字)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由委託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
二、刑事辯護的原則是什麼?
原則一:以事實爲依據
律師提出觀點要以事實爲依據
不能僅以被告人的辯解、家屬的意見、隻言片語、道聽途說爲依據。
如果辯護人對被告人的辯解作深一步的挖掘,應當關注以下情況和問題:
1、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在非法取證情況下取得;
2、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有非法取證的可能;
3、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存在自相予盾,具有不確定性;
4、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本身不能成立;
5、行賄人的證言系在非法取證情況下取得;
6、行賄人的證言存在非法取證的可能;
7、行賄人的證言明顯自相矛盾,具有不確定性;
8、行賄人的證言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本身不能成立;
9、被告人與行賄人所基於的謀利事實不存在;
10、缺乏賄款來源與贓款去向的證據,或口供、證言與書證等客觀證據無法相印證。
如果辯護人能夠發現上述問題,就可以大膽地提出“有罪供述不屬實,有罪證據體系還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無法排除其當庭辯解成立的可能性”的觀點。這就使辯方觀點有了事實依據,更具有說服力和可信性。
受賄案常見情況剖析:翻供翻證;翻供未翻證;未翻供也未翻證。
原則二:以法律爲準繩
律師要有規範意識,主動尋找依據,而不是想當然。
程序及實體: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司法解釋、會議紀要、司法政策
原則三:必須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誠實守信,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
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
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
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原則四:認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原則五:獨立辯護原則
獨立辯護原則:律師提供刑事法律服務,依法獨立進行,不受委託人的意志限制。
原則六:保守祕密、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委託人的隱私。
原則七:有理、有利、有節,不請客送禮、賄賂司法人員,做到良性互動
原則八:律師不得對案件結果打包票
原則九:不得貶損其他律所、律師
原則十:不詆譭司法機關形象
毀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就毀了律師業務的源泉。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但是,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司法機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