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四百零一條【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三、涉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涉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由此可見,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的量刑標準並不是固定的,作爲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或監外執行的,都要承擔刑事責任,且判刑後所在單位應當依法開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