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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49W

過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過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另有規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規定處罰。)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標準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透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爲。過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觀上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

1.正確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刑法分則某些條文規定的過失犯罪,如失火罪、過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發生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但它們都是因爲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業務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規定這些犯罪的刑法條文與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條文,形成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特別法條論處,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刑法第233條在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後指出:“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正確區分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二者有相似之處:部發生了他人死亡的結果,行爲人都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都不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的行爲人希望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死亡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爲人意志,後者的行爲人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發生死亡結果並不違背行爲人的意志;前者的行爲人在預見到死亡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仍然實施其行爲,是因爲他認爲憑藉一定的主客觀條件可以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後者的行爲人,在明知死亡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仍然實施其行爲,是爲了實現其他目的,行爲人沒有考慮憑藉一定的主客觀條件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

3.正確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二者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爲人能否預見、應否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導致他人死亡。應當根據行爲人的知能水平、行爲本身的危險程度以及客觀環境,判斷行爲人對死亡結果能否預見、應否預見,從而得出正確結論。

4.對過失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直接認定爲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傷害致死的模式,定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罪。

過失殺人往往會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來定罪處罰,當然在過失造成受害人輕傷的情況下,此時是不能按照刑事犯罪來追究行爲人的責任。而與過失致人重傷相比,自然是導致人員死亡的結果更爲嚴重,於是對過失殺人的處罰往往也就比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