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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判緩刑的徵兆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8W

一、開庭前判緩刑的徵兆是什麼?

開庭前判緩刑的徵兆是什麼

有可能會判緩刑的刑事案件在開庭前也沒有什麼特別的徵兆,法院還未開庭,在人民法院還沒有審理的情況下,誰也不能單方面的確定一定可以判緩刑。如果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較輕,悔罪認罪表現比較好,判緩刑的可能性比較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此外,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無論犯罪嫌疑人能不能被判處緩刑,人民法院都是根據法定程序審理的,並不會因爲當前的刑事案件犯罪情節較輕,在開庭前就有什麼特別的程序,若辯護人認爲有可能判緩刑,可以向法院遞交緩刑辯護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