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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與搶劫罪的界限問題有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3W
綁架罪與搶劫罪的界限問題有什麼

一、綁架罪和搶劫罪的界限問題有什麼

主要包括犯罪手法,犯罪目的和犯罪形式等問題,這兩種罪名都屬於刑事犯罪行爲,但在犯罪手段方面存在差異。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脅被害人,同樣都有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綁架並控制他人後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要求被綁架人親屬或其他關係人給付財物,後者則是當場劫取財物。

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有綁架行爲,後有勒索財物行爲,後者是當場劫取或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3、索取財物的數額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到一定地點,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價,具有隨意性,後者則一般都是限於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4、實現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透過把被綁架人作爲人質脅迫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出錢贖人,犯罪目的必須透過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實現,後者則是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劫取財物,不與第三人發生關係。

二、綁架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綁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脅、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體健康,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後會對被害人加以禁閉、監視等,就剝奪了其人身自由權,綁架罪行爲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財物)不能得逞,就會對被害人下毒手,殺人滅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權。

本罪犯罪對象爲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僅僅包括婦女、兒童、嬰幼兒。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爲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爲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爲人質爲目的,所謂以勒索財物爲目的,是指行爲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於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這裏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等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性利益。

綁架罪和搶劫罪的犯罪目的是不一樣的,犯罪的手段也是不同的,但都屬於刑事犯罪,需要對行爲人進行處罰。這兩種罪名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行爲人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在主觀方面都存在故意的犯罪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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