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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的未遂與既遂處罰一樣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9W

一、綁架罪的未遂與既遂處罰一樣嗎?

綁架罪的未遂與既遂處罰一樣嗎?

是不一樣的,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綁架罪既遂的標準是隻要行爲人或者第三人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意味着使被綁架者的身體安全處於一種危險狀態。那麼,不管行爲人在客觀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財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爲人最終是否獲得財物或者滿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綁架罪既遂。

犯罪未遂的標準時雖然實施了暴力、脅迫、麻醉等行爲,但未構成對人質人身實際控制的,是未遂,這當然包括實施勒索財物或強取其他利益而未能實現的情況。

二、綁架行爲認定流程是怎樣的?

綁架行爲認定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判斷:

1、客體。他人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表現有三種:

(1)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

(3)偷盜嬰幼兒的。偷盜嬰幼兒,是指偷盜不滿1週歲嬰兒或者1週歲以上6週歲以下幼兒的行爲。

3、主體。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故意。並以勒索財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爲目的。這裏的“財物”應當擴大解釋爲包括其他財產利益在內。

三、何種情況成立綁架罪?

1、綁架罪,是指利用第三人對人質的擔憂,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爲目的(包括索財或者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非法控制人質的行爲。綁架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質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對綁架罪行爲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在實施或者參加綁架犯罪的過程中,又故意殺害人質或者使人質重傷的,應對其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行爲負刑事責任。

3、行爲人爲了索取債務,而將與債務人沒有共同財產關係、撫養、扶養關係的第三者作爲人質的,認定爲綁架罪。

4、行爲人出於其他目的、動機以實力支配他人後,才產生勒索財物意圖進而勒索財物的,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以暴力、脅迫手段對其進行實力控制,進而向其近親屬或有關人員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都成立綁架罪。

綁架罪的未遂與既遂的處罰不一樣,認定綁架行爲,要考慮客觀方面,客體要件,主觀方面以及主體要件,綁架行爲可以構成綁架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在客觀方面是指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的綁架他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而爲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