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肯定屬於自訴案件是什麼?
1、以下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自訴案件該如何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上述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3)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告訴的;
(4)經人民法院調解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3、對已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裁定駁回自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自訴或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爲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
(1)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2)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
(3)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不出庭的,視爲放棄告訴權利。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關於自訴類型的案件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說其中第210條當中具有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還有就是被害時有證據證明發生的輕微刑事類型的案件,都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直接的提起訴訟,要求追究對方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