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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和報復陷害罪怎麼區別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24W
徇私枉法罪和報復陷害罪怎麼區別
徇私枉法罪和報復陷害罪二者主要區別是:
犯罪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既可以是有罪的人、無罪的人。也可以是各種刑事案件;後者的對象則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檢舉人。
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客觀上表現爲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無罪的人而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爲,後者客觀是表現爲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檢舉人實行打擊報復的行爲。
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員,後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