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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捕後辦取保候審用被告方簽字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12W

被批捕後辦取保候審用被告方簽字嗎?

一、被批捕後辦取保候審用被告方簽字嗎?

被批捕後辦取保候審用被告方簽字。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批准對嫌疑人進行逮捕後,要對當事人進行取保候審的,由檢察機關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二、檢察院批准逮捕後程序是怎樣的

1、受理案件的範圍和案件來源: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範圍的分工執行。

2、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人民檢察院對於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已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3、偵查: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實施.偵查計劃的內容包括:應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偵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注意事項、參與偵查人員的職責分工等。

4、偵查終結:對於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分別製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並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批准逮捕辦理取保候審相關的手續辦理肯定是需要提出申請,然後需由法院來作出決定,同時是需要按照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第67條當中的規定來進行判斷的。當然了,相關的一些檔案下達之後是需要被告人簽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