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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如前次拘役是累犯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31W

一、當事人如前次拘役是累犯嗎

當事人如前次拘役是累犯嗎

拘役不算累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纔算。認定累犯對於一般累犯來說,前後罪必須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對於特別累犯來說則沒有刑度的要求,只要前後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等,所以判處拘役還是可能認定爲累犯的。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爲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規定的累犯

《刑法》65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法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和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罪判處拘役的話,在5年內犯罪的不構成累犯。構成刑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累犯,相對於一般累犯而言,被稱爲特別累犯。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特別累犯,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這裏對成立累犯的時間條件沒有任何限制,體現了對構成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從重處罰的精神。

我國法律部門對這類人員進行處罰時,還應結合這類人員的認罪態度和這類人員的配合程度進行辦理。相關的犯罪者如有認罪、悔過等表現的,應積極的對這類人員進行減刑處理。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案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