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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銷售假藥怎麼處罰?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19W

網上銷售假藥怎麼處罰?

網上銷售假藥怎麼處罰?

如果在網上販賣假藥,是構成犯罪的。

銷售假藥罪的主觀要件是行爲人的故意情節,即行爲人知道自己銷售假藥並以此謀取利益。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會對行爲人是否不知道銷售假藥做出司法推斷,不能完全以行爲人說的定論。如果判定爲行爲人應該知道的法定情形,則按銷售假藥罪處理。

1.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3.致人死亡,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爲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爲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爲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爲生產、銷售假藥罪。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爲:“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

販賣假藥是嚴重違反我國刑法的行爲,針對於這一項行爲,有關部門會對其進行強烈打擊,並且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嚴厲處理,具體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處罰要根據犯罪嫌疑人是否導致他人受傷或者是他人死亡來進行判斷。如果當事人未受傷或未死亡,那麼一般來說只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