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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現在有冒名頂替罪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26W

一、那現在有冒名頂替罪嗎?

那現在有冒名頂替罪嗎?

現在是有冒名頂替罪的,

冒名頂替糾紛屬於的罪名有涉及到僞證罪以及包庇罪兩種罪名。《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僞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爲。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爲。

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冒名頂替經常涉及到僞證罪以及包庇罪兩種罪名。冒名頂替構成兩罪的情形:

1、僞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2、冒名頂罪案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作假證包庇犯罪分子,其目的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這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實際上是不區分犯罪主體,混淆了包庇罪與僞證罪的界限。

3、區分兩罪的關鍵,一是從主體去區分,是否具有證人身份。

4、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有的是親朋好友,動機各有不同,嚴重的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應該依法查處。

二、包庇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行爲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後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爲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後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犯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於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2、本罪與僞證罪的界限

僞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爲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爲,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爲一般主體;而僞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僞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透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僞證罪掩蓋的是和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

(4)窩藏、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僞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綜上所述,冒名頂替罪是存在的,且有我國法律強制保護,犯包庇罪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情節嚴重的話,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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