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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銀行卡屬於犯罪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66W
出借銀行卡屬於犯罪嗎?

一、出借銀行卡屬於犯罪

銀行卡已成爲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電詐犯罪團伙以出租出售銀行卡的方式,買賣銀行卡,是最常見的“洗錢”的方式。如有證據表明您借出的銀行卡被用於非法活動,您可能因共謀或協助犯罪行爲而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出借銀行卡可能構成幫信罪。

“幫信罪”,即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7條規定的“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

顧名思義,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爲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爲。”再簡單一點說,大家可以將之理解爲:詐騙分子的幫兇。在實際中多表現爲租售銀行卡、電話卡;跑分;開發違規App;爲相關電信詐騙App進行廣告推廣等行爲。他們構成了電信詐騙鏈條中重要一環,被稱爲電信詐騙“工具人”。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仍爲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爲嚴重侵犯了國家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財產權利,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如何認定“幫信罪”?

1.看是否明知他人在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

2.看是否提供了網絡相關技術支援、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行爲。

3.看情節是否達到嚴重的標準。

三、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入罪標準

根據《刑法》第287條之二的規定,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以“情節嚴重”爲入罪門檻。根據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新型資訊網絡犯罪解釋》第12條第1款明確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具體而言,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

(1)爲3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5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絡、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電信網絡詐騙意見(二)》第7條的規定,爲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爲,可以認定爲《刑法》第287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爲:

(1)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帳戶、非銀行支付帳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

(2)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

根據《電信網絡詐騙意見(二)》第9條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下列幫助之一的,可以認定爲《新型資訊網絡犯罪解釋》第12條第1款第7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帳戶、非銀行支付帳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

(2)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20張以上的。

出借銀行卡屬於犯罪嗎?是有可能構成幫信罪的。幫信犯罪作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中的重要一環,爲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泛濫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明知他人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爲其提供電話卡、銀行卡、支付工具,甚至主動幫忙“跑分”,充當電詐分子的幫兇,支付結算金額或違法所得等達到一定數額的,即可能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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