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有哪些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2條規定:“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已經實施了犯罪的預備行爲。即已經實施了準備犯罪工具或者製造犯罪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爲,而不是單純的犯意表示。
2、犯罪行爲必須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如果犯罪行爲沒有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則構成其他犯罪形態。
3、犯罪行爲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基於行爲人以內的原因停止犯罪,則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着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着手實施,但是因爲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爲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爲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爲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爲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爲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屬於犯罪預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