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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拘役從辦取保候審時間開始算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06W

一、判拘役從辦取保候審時間開始算嗎?

判拘役從辦取保候審時間開始算嗎?

判決拘役是從判決之日起開始計算;取保候審不是羈押,不能折抵刑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判拘役可以不收監嗎?

法院判拘役,符合條件的,可以不收監,會監外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拘役一般是不能推遲收監的,但享有探親、參加勞動的權利。判處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公安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候審不是屬關押,一般不會存在折抵刑期的情形存在,對於判拘役的期限就會從判決之日起開始進行計算,這樣才能保障到違法者受到該有的處理,拘役也是屬於主刑法的一種,只要判決結果出來就必須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