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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報事故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43W

一、瞞報事故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瞞報事故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瞞報事故的刑事責任具體如下: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法》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認定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援、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五條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1)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於遲報;

(2)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於漏報;

(3)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4)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並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

安全事故發生之後,是需要及時的向相關部門反映的,而不能瞞報,也不能謊報、漏報,否則事故發生之後不能採取何時的措施,那麼不可避免的會導致無法及時的發現事故的原因,此時損害是會加重的,故此一旦有任何人不如實反映,那麼就會構成刑事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