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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規定? | 認罪認罰不批准逮捕會怎樣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03W

認罪認罰不批准逮捕會怎樣,有什麼規定?

一、認罪認罰不批准逮捕會怎樣,有什麼規定?

對提請逮捕的,人民檢察院認爲沒有社會危險性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羈押的必要性,經審查認爲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爲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於需要繼續偵察,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公安機關認爲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不再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

二、認罪認罰後上訴有什麼風險?

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判決時得到了依法從寬處理。再上訴就是對刑事訴訟程序制度的規避,也違反了訴訟誠信原則。如果檢察院不抗訴,是不會加刑的;如果檢察院抗訴,有可能加重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上訴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判決時會得到從輕處罰,法院會根據最低標準量刑。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後,如果檢察院不抗訴,是不會增加刑期的,如果檢察院提起抗訴,有可能會加重處罰,因此上訴需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