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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拘留怎麼通知家屬?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W
我國刑事拘留怎麼通知家屬?

一、我國刑事拘留怎麼通知家屬?

刑事拘留可以透過信件的方式通知家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後,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刑事拘留,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二、刑事拘留有哪些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2條和第84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 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採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方式,所以一定要引起重視,比如說在這段時間之內是可以委託律師爲自己進行辯護的,律師也可以會見正在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當然了,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24小時之內是需要通知家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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