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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9.52K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爲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行爲。首先,要有提供的行爲。所謂提供,是指在科研、設計、勘察、測量、建設、施工、製造、修築、修理、驗收、採購、銷售以及到部隊使用全過程中某一環節出於故意而導致了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交付使用。既可以是有償的,如被徵購,又可以是無償的,如被徵用。方式如何並不影響巷罪成立。其次,所提供的必須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

所謂不合格,是指所提供的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如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產、製造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提供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包括外形、內部結構、堅固耐用程度等不符合各項技術、數量指標。最後,必須是向武裝部隊提供。雖有提供行爲但不是提供給武裝部隊,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預備役部隊以及民兵組織。對於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要求必然引起嚴重後果,只要行爲人實施了這一行爲,即構成犯罪

(二)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與此同時,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用途在於對敵作戰,保衛國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被提供給武裝部隊,輕者造成人身傷亡,重者危及國防利益,因此,軍事設施、武器裝備不合格,提供給武裝部隊,其危害是極其嚴重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爲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根據本條第3款規定,單位亦可成爲本罪主體。當生產、修理、施工、銷售、採購等單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仍向武裝部隊提供就構成單位犯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現爲對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爲合格產品提供給武裝部隊。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構成本罪。本條第2款規定的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用設施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

綜合上面所說的,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行爲已經觸犯了我國刑事法條,只要實施此行爲就會被判有期徒刑,對於執法人員在認定當事人犯罪時就會從不同的要件來進行確定,只要符合條件就會讓違法者爲自己的行爲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