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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應該怎麼辯護是合理的?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09W

一、詐騙罪應該怎麼辯護是合理的?

詐騙罪應該怎麼辯護是合理的?

詐騙罪律師在法庭上辯護必須要以事實爲依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檢察院在審查詐騙案件時,一般會通知詐騙嫌疑人,此時犯罪主體可以依據自己的意願,選擇由資質的律師爲自己辯護。一般來說,都是需要先書寫辯護詞,然後在檢察院安排的時間當庭辯護。辯護當天的情形,也是會被檢察院納入量刑的考慮範圍的。

二、是否構成詐騙罪如何認定?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1、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

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欺詐行爲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爲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爲。

2、欺詐行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爲的成立。在欺詐行爲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爲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爲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爲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爲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僞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爲,稱爲訴訟欺詐,但不成立詐騙罪。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爲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爲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爲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爲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爲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爲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4、欺詐行爲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爲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在詐騙罪的行爲人被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之後,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該犯罪行爲人有權聘請辯護律師來爲自己辯護,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在辯護的時候,辯護律師最主要的就是向人民法院說明犯罪行爲人存在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是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Tags:辯護 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