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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宣佈時間與入所時間是一樣的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01W

一、刑事拘留宣佈時間與入所時間是一樣的嗎?

刑事拘留宣佈時間與入所時間是一樣的嗎?

1、刑事拘留宣佈時間與入所時間不一樣的,兩者誰都可能先發生。

看守所是執行刑事拘留主要場所,刑事拘留的絕大部分時間是在看守所完成。刑事拘留期間從宣佈拘留開始起算,而不是從入所開始起算

2、宣佈拘留後必須在24小時內送至看守所執行,但是,這並不意味進入看守所纔開始計算拘留時間。那些被宣佈拘留在送至看守所的期間,以及因爲傷病住院都應當計算在刑事拘留期間之內。刑事拘留時間從何開始計算,應當以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從何時開始受到限制爲標準,而不是以執行場合爲標準。

3、如果認爲宣佈拘留了在入所之前尚未生效,時間不應起算,那麼在傳喚結束到入所這個期間,將出現措施的空檔,那麼就意味着,這個期間沒有任何措施約束犯罪嫌疑人,那麼此時,嫌疑人將有權利自由行動,也可以離開辦案機關。事實上,實踐中如果是這樣的話簡直是不可想象的,嫌疑人被宣佈了拘留竟然可以自由行動。因此實際上,宣佈拘留後,嫌疑人就不得自由離開,而是處於辦案機關的控制之下。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爲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覈,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2、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3、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4、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5、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公民實施了違反行政、刑事法律的行爲之後,都有可能會被拘留。當然,民事糾紛的當事人,若是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或者裁決,也有可能會被拘留。對於刑事拘留來說,一般從相關部門宣告刑事拘留之日起,開始計算刑事拘留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