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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宣告拘役的罪犯如何執行?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98W

一、對被宣告拘役的罪犯如何執行?

對被宣告拘役的罪犯如何執行?

如果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的,那麼犯罪分子的刑罰由公安機關執行,並且就近執行,在拘役執行過程中,犯罪分子可以探親,參加勞動獲得報酬等。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這表明公安機關是拘役刑的執行機關,具體而言是指縣級公安部門。此處所謂“就近執行”,是指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條件建立拘所的,放在拘所執行;沒有條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監獄或勞改隊執行;遠離監獄和勞動隊的,可以放在就近的看守所內執行;但在監獄,勞動隊或看守所執行的,要實行分管分押,以防交叉感染。

拘役犯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但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被剝奪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不一樣,體現在執行機關不是監獄,其次其參加勞動,可酌情獲得報酬。

拘役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拘役的適用對象

其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佔比例最低。

2、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佔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國刑法分則中,設定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爲最低法定刑規定的。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則中規定有管制刑的條文,大多規定有拘役。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介於管制與徒刑之間。所以,拘役除有上述兩種用法外,還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爲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體犯罪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也可以判處拘役。

三、拘役的特點有哪些?

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在中國是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有如下特點:

1、刑期短於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2、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3、拘役期滿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我國的刑事處罰的種類有很多,我國對於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是實行監禁刑以及財產刑,如果犯罪後果極其惡劣的會對行爲人判處死刑,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法庭判處拘役的,此時也是要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