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我國刑法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立案規定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93W

一、我國刑法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立案規定

我國刑法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立案規定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屬於結果犯。行爲人雖然實施了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爲,但如果沒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只屬於一般責任事故,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主體

本罪侵犯的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爲 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這裏所說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一般而言,與生產、作業以及對生產、作業管理無關的行政人員、後勤人員等,均不能成爲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主體,如果這類人員在行使相關職能的過程中出現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按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其他犯罪處理,但是這些非生產性人員因故直接從事生產、作業以及對生產、作業的領導、指揮活動,違反有關規章制度,並由此引起重大事故的,也能夠成爲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