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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重傷身亡怎麼判?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09W

一、故意傷害重傷身亡怎麼判?

故意傷害重傷身亡怎麼判?

故意傷害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如何區分正當防衛和故意傷害

要區分故意傷害行爲和正當防衛,關鍵在於辨別當事人“有無傷害侵害人身體”的故意,換言之,即正當防衛人爲了使自己免遭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予以身體打擊(傷害)的防衛行爲,不能有“傷害”侵害人身體的故意。

刑事法律中,故意分爲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爲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三、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界定

1、犯罪主體:兩罪的主體範圍不同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範圍較爲特殊,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週歲和十六週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爲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後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主觀方面: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有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故意。尋釁滋事罪的故意則要求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促使這種結果發生,其動機就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故意傷害罪則無此動機和目的。

從犯罪行爲方面看,尋釁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無事生非”和隨意毆打他人,表現爲無端生事和小題大做等行爲,而故意傷害罪的起因則“事出有因”。

故意傷害罪根據具體情節的不同還有結果的不同有不同的處罰,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的侵害的客體不同,所侵害的對象不同,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兩罪的主體範圍不同,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明確和特定的,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