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否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既遂是否會判得重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的相關規定和公衆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2.客觀要件: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知道或應當知道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等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3.主體要件:特殊主體,即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要是指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常是指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主管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的副廠長、副經理,以及直接負責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工作的安全員、電工等等。
4.主觀要件:過失,即明知單位的安全生產設施及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可能會造成重大事故,因爲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雖然預見到卻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心理態度。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的相關規定和公衆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2.客觀要件: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知道或應當知道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等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3.主體要件:特殊主體,即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要是指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常是指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主管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的副廠長、副經理,以及直接負責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工作的安全員、電工等等。
4.主觀要件:過失,即明知單位的安全生產設施及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可能會造成重大事故,因爲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雖然預見到卻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心理態度。
量刑: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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