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危險駕駛哪年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駕被認定爲危險駕駛罪,醉酒司機將受到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中輕罪,最高刑只有六個月拘役並處罰金,因此取保候審可能性很大,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完全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當然前提還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這樣最終才能獲得取保批准。對於危險駕駛罪中的追逐競駛,一般情況下,超過規定時速的50%就認定爲情節惡劣。
二、危險駕駛罪犯罪類型是什麼?
1、從主觀方面來講,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是過失犯罪類型的,主觀必須是過失。
2、從行爲條件上來說。危險駕駛罪是典型的行爲犯,只需要實施了危險駕駛的行爲,就會受到處罰。即屬於行爲犯罪類型。
3、從危害結果來說。危險駕駛罪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爲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即屬於情節犯犯罪類型。
按照刑法分則,危險駕駛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從法理上講屬於行爲犯。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我國的行爲人駕駛機動車上路的,但是在公共道路上駕駛的時候存在危險駕駛的行爲的,此時在達到法定的立案標準的時候,就是會構成犯罪的,在人民法院對犯罪行爲人進行具體的量刑的時候,此時需要根據案件事實和情節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