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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以後多久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11W
判刑以後多久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一、判刑以後多久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不管判刑多久,除非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否則不能申請。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二、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

1、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

2、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機構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部門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司法機構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

三、監外執行是否算刑期?

監外執行算刑期。當然滿足監外執行需要有一定的條件,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構審查批准。

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進行監外執行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判決,出具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判決犯罪嫌疑人監外執行,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身患疾病,需要進行保外就醫,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生活不可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