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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6.45K

一、非法組織賣血罪量刑標準

非法組織賣血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二、非法組織賣血罪立案追訴標準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

(四)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非法組織賣血罪與強迫賣血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體上都是一般主體,必須是年滿16週歲的人才能構成;主觀上都是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行爲的性質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爲;客體上都直接侵犯了國家對獻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們又有明顯的不同:

(一)客體不完全相同。非法組織賣血罪沒有侵犯賣血者的人身權利,而強迫賣血罪則侵犯了賣血者的人身權利。

(二)客觀方面不同。非法組織賣血罪中的被組織者是自願賣血的,而強迫賣血罪中的賣血者則是被迫的;本罪表現爲組織行爲,而後者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