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跡鑑定可以不用法院指定鑑定機構嗎?
筆跡鑑定不一定需要法院指定鑑定機構,申請筆跡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筆跡鑑定的流程有哪些?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三、可以重新申請做筆跡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筆跡鑑定需遵守哪些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2、獨立性原則。
司法鑑定活動堅持獨立性原則,是由於科學技術自身的特殊性和鑑定結論的證據要求所決定的。
3、客觀性原則。
司法鑑定的客觀性是鑑定活動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鑑定結論的真實性和全面性。
綜上所述,申請做筆跡鑑定的,鑑定機構正常情況下是先由雙方協商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鑑定機構是建立在雙方協商不成的基礎上。筆跡鑑定結論可以作爲相關的證據材料使用,一般申請筆跡鑑定的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