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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怎麼確定

欄目: 貪污受賄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82W

一、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怎麼確定

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怎麼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十三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爲親友非法牟利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區別

爲親友非法牟利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都利用了職務便利,主觀方面都出於故意,並且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且兩者同爲結果犯。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犯罪主體不同。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裏的工作人員不僅僅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僅僅指董事、監事、經理等管理層人員,而是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範圍要小很多。

2.客觀方面不同。爲親友非法牟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經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

3.犯罪結果要求不同。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結果爲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犯罪結果爲行爲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

關於爲親友非法牟利罪,如果行爲人雖然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了爲自己的親友經營非法提供便利的行爲,但如果沒有給國家利益造成實際損失或者雖有實際損失但不屬於重大損失,則都不能以本罪論處。犯罪主體上,本罪爲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裏的工作人員,不僅僅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僅僅指董事、監事、經理等管理層人員,而是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