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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同一個意思 | 行受賄罪怎麼理解

欄目: 貪污受賄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77W

行受賄罪怎麼理解,是否是同一個意思

當我們爲了自身的一些目的,給予他人錢財,可能會涉嫌行賄罪,而接受錢財的人則會涉嫌受賄罪,這兩個罪名是相輔相成的,只不過很多人無法將這兩個罪名進行區分,總是將其統一稱之爲行受賄罪,這是不妥當的,下面就來爲大家講解行賄罪和受賄罪的知識。

一、行賄罪和受賄罪怎麼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行賄罪(crime of offering bribes),是指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二、行賄罪和受賄罪的區別是什麼

行賄罪與受賄罪:是個什麼樣的關係,它們是一種對合犯罪,也就是行賄和受賄互爲條件,從它們行爲角度看,有行賄纔有受賄存在,有受賄必有行賄存在。但從構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對合關係並不是絕對化的,構成行賄罪不一定就構成相應的受賄罪:構成受賄罪也不一定就構成相應的行賄罪,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1、有關法律規定給付財物方不是行賄,而收受財物方卻是受賄。如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就是這種情況。

2、一方行賄數額小達不到立案定罪條件,而收受賄賂方因收受多起多人賄賂數較大而構成受賄罪。

3、一方犯有行賄罪而另一方卻未受賄。 在行賄與受賄這一雙方關係中,我們要看到行賄一方多數是處主動的—面,而受賄一方多數處於被動的一面,(索賄要除外)。在行賄人看來,由行賄付出的代價及財物,就向經商活動中的投資一樣(過去在辦案中發現有關單位將行賄的費用直接打入成本),是爲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和好處,行賄所出的代價及財物與透過行賄得到的好處相比,前者要小得:多。行賄人爲了得到高額的回報及好處,他們必然要不借一切本錢去行賄。可想可見,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存在一種誘發關係,在這種誘發關係的相互促進下,受賄之心一旦誘發;出來就會爆發出更大受賄慾望和想法,反過來以增長了行賄人膽量。

目前在賄賂案件的偵查中,追究受賄多,爲了取得受賄的證據,不時不得不對—些行賄人放棄追查,將辦案的重點放在查處受賄上,這種現象如果普遍發展下去就會造成行賄有人非犯罪化的傾向。只要如實作證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賄人和我們執法人都持有這種態度和認識,就很限難從根源上消除賄賂犯罪了。由此可見,我們在制定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中:要從治本的原則出發,必須對行賄人予以嚴厲的打擊和懲罰,以期從根本上遏制賄賂犯罪的蔓延。

看了上文介紹,大家已經能夠正確理解行受賄罪了,其實沒有行賄就沒有受賄這個行爲,他們兩者是不可區分開的,但是法律在對行賄和受賄的人進行處罰時,往往有很大的區別,有些情況下,行賄之後不會受到處罰,但是受賄卻是要受到處罰的,當然具體情況還是要具體分析才行。

Tags: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