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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賄罪認定是怎樣進行的?

欄目: 貪污受賄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4.32K

一般行賄罪認定是怎樣進行的?

一、一般行賄罪認定是怎樣進行的?

一般行賄罪認定是是從以下4個方面來進行的: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這裏所說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相同。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爲。上述行爲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爲,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行賄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行賄罪是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爲。

鑑於在經濟交往中,一些單位或個人不顧國家規定,採取對參與經濟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這些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手段,爲這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大開方便之門,實行不公平的競爭,達到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這種行爲同第1款規定的行爲具有同樣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因此,本條第2款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即這種行爲也構成行賄罪。

爲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條第3款專門強調: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行賄罪要想做出一個準確的認定的話,無非就是從刑法當中的構成要件來着手,而我們國家對於行賄罪的主體要件當中規定的是一般的主體,也就是構成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員都是可以成立這個罪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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