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在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過程中,都可能會需要用到司法鑑定。司法鑑定因爲具有專業性,所以它可以作爲證據使用,而不同的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的範圍是不同的。下面我們就以合肥地區的合肥天正司法鑑定中心爲例,來了解一下該鑑定中心的鑑定範圍都包括哪些。
一、合肥天正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範圍
保險理賠司法鑑定、保險事故損因司法鑑定、保險責任司法鑑定、價格評估司法鑑定、保險價值評估司法鑑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跡司法鑑定、交通事故原因司法鑑定、機動車性能司法鑑定、法醫臨牀鑑定(視覺、聽覺、性功能和活體年齡鑑定除外)、法醫毒物鑑定(僅限乙醇檢測)、法醫病理鑑定、文書司法鑑定(僅限筆跡、印章印文、印刷檔案鑑定)、法醫物語鑑定(僅限親權鑑定)
二、法院司法鑑定流程
1、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2、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覈,並作出如下決定: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3、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補充鑑定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鑑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一)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二)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5、重新鑑定:
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6、複覈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覈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7、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鑑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8、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鑑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鑑定相關的問題。
對於訴訟的當事人來說,應選擇具有鑑定資質的機構爲自己進行司法鑑定。如果該鑑定中心不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或者在鑑定範圍內並不包括相應的鑑定項目,即使出具鑑定結果,也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