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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情形包括哪些?

欄目: 司法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2.08W

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情形包括哪些?

現在司法鑑定普遍應用於司法訴訟領域,雙方就相關證據材料產生異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司法鑑定。同時一方對鑑定結果不滿的話,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那麼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情形包括哪些?本站小編根據掌握的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簡單講一講。

一、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鑑定是法定鑑定部門或指定鑑定部門中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由此而得出的鑑定結論是訴訟中一種重要的法定證據。

如果一方當事人對此證據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但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由於鑑定結論具有一定的真實性、科學性和針對性,較其它法定證據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關係到案件的處理結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鑑定原則包括哪些?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爲: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爲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爲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爲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爲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 (含提取、儲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爲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是要具備一定條件的,如原鑑定機構程序不合法、鑑定內容超過其業務範圍等。當事人應該珍惜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機會,準備好相關檔案材料,只有保證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結果才能做到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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