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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司法鑑定傷情可做假嗎?

欄目: 司法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2.05W

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作假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故對於司法鑑定傷情鑑定原則上不存在作假可能。

我國的司法鑑定傷情可做假嗎?

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司法鑑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鑑定人執業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司法鑑定人違反本通則規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當我們的人身受到意外傷害時,可根據受損害程度追究加害者的責任。爲了能更加公平公正的處理這類案件,需要司法鑑定機構對受害者的傷情作出鑑定。但是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過程通常情況當事人不能直接參與,所以有不少人對於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表示懷疑。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司法鑑定的從業人員在進行傷情鑑定時必須合法、公正,如果與委託案件有利害關係則應主動迴避,也就是說司法鑑定傷情有作假嗎的可能性極低。如果委託者或被害人覺得司法鑑定機構存在弄虛作假,可以蒐集證據後到相應部門進行舉報或者重新申請傷情的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