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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欄目: 司法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2.03W

中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們國家對於一定年齡之下,他的犯罪行爲是免於刑事處罰的。同時,如果有精神疾病的話,也會作相應的減免處理。這個時候就需要鑑定是否有精神疾病。很多人對此想要清楚的瞭解以下中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一、中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根據《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管理辦法》第二條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現代醫學手段和專業知識,對被鑑定人及其行爲進行司法精神病學調查和分析,客觀 評價被鑑定人的精神狀況和行爲能力的科學技術工作。

第三條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被鑑定人的精神狀態,應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技術,科學地作出鑑定。

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

根據《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管理辦法》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組成國家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協調委員會,負責全國精神 疾病司法鑑定的協調工作。

第六條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委託或者申請;

(二)從精神疾病司法鑑定醫院中隨機確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場所;

(三)從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人中隨機確定參加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鑑定人;

(四)承辦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指定醫院。

第七條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必須在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指定醫院中進行。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院,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開設"司法精神病專業"診療科目:

(一)二級以上精神病專科醫院或者設有精神科的三級綜合醫院;

(二)設有司法精神病鑑定室、辦公室、檢查室、病案室等;

(三)有不少於3名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人;

(四)至少有一名具有精神科主任醫師職務任職資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人;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院,可以成爲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指定醫院:

(一)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專業"診療科目;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指定醫院資格的醫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覈,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頒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許可證》, 成爲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指定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

第十一條 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鑑定許可證》的任何單位不得開展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工作。

在這裏小編首先給大家介紹的是中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具體管理規定。其次就是中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機構執行的時候,應當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比如說鑑定機構他需要符合的一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