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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重新司法鑑定時限

欄目: 司法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3.19W

人身傷害重新司法鑑定時限

司法鑑定作爲專業性強的鑑定方式,可以作爲起訴的證據,所以牽動着訴訟雙方的心。公民在受到人身傷害後,可以申請司法鑑定,根據司法鑑定的結果要求賠償。鑑定結果一般是公正的,如果當事人對鑑定 結果不滿意的話可以申請重新司法鑑定。那麼人身傷害重新司法鑑定時限是什麼?

一、重新鑑定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鑑定的事由實際上更多的是用在“對鑑定結果不滿意”,申請再次鑑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鑑定,接受鑑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如果僅僅是對鑑定結論不滿意,是不能夠作爲重新申請鑑定的理由的。鑑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爲了保障再次鑑定的鑑定效力,鑑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從司法鑑定實踐看,由於鑑定機構在接受鑑定申請時,已經對鑑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很少出現由於案件複雜、疑難而組織多個機構鑑定的情況。

在人身傷害鑑定過程中,需要實踐以上程序,才能完成合法的鑑定結果。

二、人身傷害提出重新鑑定的期限

申請重新鑑定,是對已經作出的鑑定結論再次提出的鑑定申請。該申請鑑定的期限應當與上次申請鑑定的期限一致,否則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法理要求,也會與《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發生矛盾與衝突,還會對法律的統一性、嚴肅性造成不良影響。事實上,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將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確定爲收到鑑定結論後的15日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舉證期限的相關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將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確定爲收到鑑定結論後的30日內,與《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是一致的。

綜上所述,大家可以看出人身傷害重新司法鑑定時限是有兩種情況的,如果是簡易案件的話申請的時間就是收到鑑定結果後的15天,如果是普通案件的話時間就是30天。如果當事人要重新申請司法鑑定的話一定要把握時間,不要錯過時間,以免影響自己的個人權利。事實上,法律保護積極行使自己權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