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司法鑑定意見爲什麼具有法律效力?

欄目: 司法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4.33K

司法鑑定意見爲什麼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在司法審判的工程中申請進行司法鑑定的情況是十分常見的,由於司法鑑定的意見書是具有司法效力,故而對司法審判的結果是會起到一定的影響的。那麼,你是否知道,司法鑑定意見爲什麼具有法律效力?由於大多數朋友反映對此不甚瞭解,所以本站小編整理了下列相關資訊。

一、司法鑑定意見爲什麼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爲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鑑定部門鑑定並出具的鑑定結論,由於其在委託程序上的非正式性,並且存在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趨動性,對此種方式產生的鑑定結論的證據力應具體分析:

(1)對於當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鑑定結論必須進行審查,必須經過庭審質證,否則不能直接作爲定案的證據;

(2)如果對方當事人對該鑑定結論沒有異議,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鑑定的情形的,在質證後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證據。

(3)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並有證據足以反駁該鑑定結論所認定的事實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重新鑑定,其鑑定結論沒有效力。

二、對司法鑑定書的結果不服的怎麼處理?

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因鑑定意見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援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意見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這方面,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但 “何謂“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無明確和具體的標準。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於當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請專業律師就顯得尤爲重要。比如,有些當事人在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後並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並不支援。那麼可能最終會放棄重新鑑定申請,或者無奈得同意不滿意的鑑定意見。很多當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請法官迴避或者投訴的手段來達到重新鑑定的目的。

且必須按照既定的流程、原則進行鑑定。對於不服司法鑑定的結果的,可以再次申請進行司法鑑定,但是並不是所有進行二次申請的,人民法院都會批准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