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書下來後取保候審可以嗎
已經被法院判決的,一般就不可以取保候審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如果被羈押的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由法院決定予以取保候審。但是,在法院判處刑罰後,除非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正常情況下不可能再由法院予以取保候審:
1、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二、與取保候審相關的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釋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所以說,判決書下來後一般就不可以取保候審了,這是顯而易見的結論。但是,法官在審理過程的時候,要是被羈押的人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情形的話,那麼法院是可以決定對這個人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