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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規定跨省取保候審如何辦理?

欄目: 取保候審 / 發佈於: / 人氣:3.01W

一、根據有關規定跨省取保候審如何辦理?

根據有關規定跨省取保候審如何辦理?

跨省取保候審辦理的條件和步驟與在本地辦理取保候審是一樣的。具體辦理的程序是:

1、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附加刑的;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受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2、司法機關審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取保候審申請書後應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則應在七日內作出決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後,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審,也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辦理取保。取保候審期屆滿以後,對於確認犯罪的人,應當依法判刑監禁;對於確認嫌疑人無罪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

經有關機關審查後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被取保侯審人要持有關手續到經常居住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報告,接受監管,並保持通信暢通,隨傳隨到,嚴格遵守關於取保候審人員的各種規定。

取保候審是法律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中對人身的強制程度較輕的一種,適用取保候審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60條、第65條、第75條的規定,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

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6、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覈的;

7、移送起廣播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覈的;

以上七個條件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跨省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和程序,與在本地辦理取保候審並沒有什麼區別,同樣需要滿足取保候審的規定條件,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同意,提供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後辦理取保候審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