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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什麼叫審查批捕?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1.69W

根據法律規定什麼叫審查批捕?

一、根據法律規定什麼叫審查批捕?

審查批捕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審查批示的活動。中國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人犯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表面上,抓人(逮捕人)都是公安機關乾的,但決定權其實在檢察院。具體而言,是指偵查機關(公安偵查部門或檢察院的偵查部門)經偵查認爲犯罪嫌疑人已經構成犯罪,依法需要逮捕,於是,會寫出提請逮捕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部門依法對報捕材料進行審查,認爲符合逮捕條件,有逮捕必要的,做出批准逮捕書,否則,做了不批准逮捕書。

二、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就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再行偵查的訴訟活動。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

1、審查批捕時的補充偵查;

2、審查起訴時的補充偵查;

3、法庭審理時的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方式有退回補充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兩種。本文只就審查批捕時的補充偵查問題進行探討。

《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這就是審查批捕時的補充偵查的法律依據。根據這一規定,審查批捕時的補充偵查是由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通知是和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同時做出的。但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期間,可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這一規定是對原《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修改。原來的規定是,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補充偵查的決定。原規定與上述新規定的內容有所不同。前者規定補充偵查決定是和批捕決定、不批捕決定並列的決定之一,是與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並列的可以適用的並以決定形式作出的一種處理方法。

而後者則規定補充偵查採取通知的形式,並且補充偵查的通知應和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同時作出,是從屬於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並採用通知形式作出的一種特定情形,該通知是附屬於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且不能適用。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如果認爲符合逮捕條件,就應做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如果認爲不符合逮捕條件,當然應做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需要補充偵查的,就說明原來的偵查工作所獲取的證據或事實並不能達到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所要求的程度,否則便沒必要補充偵查。因此,對需要補充偵查的,應先做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同時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基於前述,不難看出,審查批捕時的補充偵查只能採取退回補充偵查的方式。所謂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原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提請批捕的是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而人民檢察院是負責審查批准逮捕的專門機關,在審查批捕時,沒有另行偵查的職責,其作出補充偵查的通知,只能與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同時作出,因而補充偵查也就順理成章地由公安機關接受與實施。

在生活當中審查批捕他是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階段,因爲對於有些犯罪人員來說的話,他們確實可能會隨時存在着逃跑的這種狀況,爲了防止他們的行爲更加危害社會,必須要進行一些緊急措施的採取,也就是批准逮捕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