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被羈押時間的計算方式爲:
一、在偵查期間,發現
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
二、犯罪嫌疑人資訊作假、身份不明的,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
三、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