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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條件是第幾條的情形可以適用?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2.93W

監視居住的條件是第幾條的情形可以適用?

監視居住的條件是第幾條的情形可以適用?

監視居住作爲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條件,具備5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由此,監視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據有三個方面:

1、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實行羈押違揹人道主義原則;

2、基於案件的特殊性,採取監視居住有利於訴訟的順利進行;

3、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爲了避免超期羈押,實行監視居住。第一個方面體現對有特殊情況的人的關照和對人權的保障,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後兩個方面體現出及時懲罰犯罪和實現國家刑罰權的要求。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是指具備適用監視居住必備條件的同時,要啓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必須滿足的額外條件,主要有兩種情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

2、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條件欠缺,沒有固定的住處,使得客觀上不能執行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爲一種補充辦法;

後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處,客觀上可以執行監視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種性質嚴重的案件,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礙偵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爲順利開展偵查活動的必要辦法。

監視居住的規定

新《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視居住一般是針對於可以構成批捕,但是因一些實際的情況不能進行監內執行的人,而對於這方面的人是可以申請監視居住的,但是監視居住也是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不能離開自己所住的地方,這樣也方便執法人員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