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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批捕是怎樣進行的?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2.67W

非法集資批捕是怎樣進行的?

一、非法集資批捕是怎樣進行的?

非法集資批捕是檢察院在覈實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之後進行的,現在網絡理財平臺很多,有的平臺給出的回報率很高,這樣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近年來,公安機關查處了一大批類似案件,公安機關調查結束後,會已送檢察院處理。

二、非法集資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爲透過《刑法》來規範。

2、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爲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爲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爲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爲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衆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雖然在現實生活中,不管是個人還是單位,都有可能是非法集資罪的犯罪主體,但是回公司等單位實施此種行爲造成的危害會更重,若是不及時的透過逮捕犯罪主體的方式進行制止,難免會使得被詐騙的主體的財務受到極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