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院批捕能辦取保嗎?
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批捕後,犯罪嫌疑人可以委託律師申請取保,能不能成功取保,依據案情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
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有兩種形式:
(一)保證人擔保形式;
(二)保證金擔保形式。
人民檢察院在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以“保證人擔保形式”的取保候審措施後,在通知公安機關時,應將有關的法律文書、案由、取保候審人的基本情況、保證人的基本情況等(如果是以“保證金擔保形式”的取保候審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增加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材料一併送到取保候審人居住地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這些材料移送到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由派出所指定專人對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並定期報告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擔保人在取保候審人的取保候審人期間,不願意擔保或喪失擔保條件,應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轉來的申請後三日內責令取保候審人重新確定保證人,如果保證人違反規定,應對保證人處以罰款。
取保候審人以保證金形式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違反有關規定,應沒收其保證金,人民檢察院應視情節、後果作出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監視居住地或逮捕的決定。在取保候審屆滿時,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規定,應退還保證金,同時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另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決定。
在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時當事人可以透過繳納保證金以及提供保證人的方式來進行,在取保候審的階段當事人沒有做出違法行爲和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情形後,在取保候審結束後也是可以申請退還保證金的,如果在取保候審階段發現了任何的違法行爲,司法機關也是可以立即取消取保候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