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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期限時效一般是多長時間?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1.24W
傳喚期限時效一般是多長時間?
律師解析:傳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使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問話的訴訟活動。
傳喚的時效爲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的,傳喚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同時爲了保障人權,不得以多次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同時在兩次傳喚之間,應當間隔12小時,並且應當給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時間和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