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下,是可以不提審的:(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的。《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收拘時或者收拘後,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