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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3.16W

法律規定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一、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批准逮捕的權限如何劃分

我國法律對逮捕權限的劃分,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1、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應當被逮捕時,應當提請檢察院批准,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

2、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對於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爲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爲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3、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公安機關對於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對於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在刑事強制措施中,逮捕可以說是強度最大的。而對於採取逮捕措施的條件要求,也是十分的嚴格。同時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權,法律規定是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而公安機關只有執行權,並無決定權。至於簽發逮捕令,一般是由公安機關的負責人來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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