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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監視居住最長多久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1.3W

一、司法機關監視居住最長是多久

司法機關監視居住最長多久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監視居住期間違規嚴重就要逮捕嗎

應結合刑訴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監視居住條件和刑訴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綜合分析。刑訴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五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筆者認爲對此條不能機械理解。

逮捕是我國刑訴法規定的最爲嚴厲的強制措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根據刑訴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對應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從此條可以看出:逮捕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三是有逮捕必要。只有三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才能作出逮捕決定。

刑訴法第六十五條進一步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由此條可以推斷,如果證據還不夠逮捕的標準,在沒有收集到逮捕所要求的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報捕。

刑訴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刑訴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五項”要求是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種紀律約束,是爲了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只有對於刑訴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的情形,也即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被採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違反刑訴法第五十七條“五項”規定情節嚴重,才能予以逮捕。而對於刑訴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情形,也即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被採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在被採取監視居住

司法機關在確定監視居住的時間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刑事訴訟法》裏面是作出了最長時間的規定,即不能超過6個月,然而這是指每個司法機關在依法採取監視居住的時候最長的時間,而並非是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時間累積計算。只要是在規定的最長時間內,就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監視居住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