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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人批捕意見書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2.64W

對未成年人批捕意見書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一、對未成年人批捕意見書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對未成年人批捕意見書的內容有:當事人及辯護人的基本資訊、案件的基本情況、法律依據、批捕的條件認定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哪些情況下應該對未成年嫌疑人不予批捕?

1、對於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2、對於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1)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

(2)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

(4)犯罪後能夠如實交待罪行,認識自己行爲的危害性、違法性,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的;

(5)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6)屬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

(7)其他沒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我國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制度現在在社會生活當中是有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的,司法機關不會輕而易舉的出具對未成年人的批捕意見書,因爲絕大多數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話,人民檢察院不批捕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但有些未成年人的所作所爲是沒有道德底線的,這種特殊情況也有可能會批捕。